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发展战略”,经国务院批准,2022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嘉兴科技创新和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聚焦金融、科技、产业良性循环互动,紧扣科技高水平供给和区域高质量发展,支持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建设。以金融为长三角,加快构建宽渠道、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科创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从完善科创金融组织体系入手推进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作用,推进科技金融赋能,夯实科技创新金融基础,扎实推进金融风险防范。提出了7个方面的19项具体政策措施。
《总体方案》的出台,将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核心功能再上新台阶,进一步推动南京建设国家创新领军城市、杭州建设国内现代科技创新中心。和科技创新金融体系 合肥将成为科技创新和金融服务发展的实践窗口和示范基地,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源头和新兴产业集聚地,带动嘉兴争创转型高地。长三角科技成果和科技创新与金融综合服务基地。
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嘉兴
科技创新和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要求,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嘉兴四市推进科技创新改革加大金融对创新的支持力度,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准确、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长三角一体化的重大部署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聚焦金融、科技、产业良性循环互动,紧密联系科技高水平供给和区域高质量发展,金融支持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建设长三角,加快构建以科技为主线的宽渠道、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突出 金融供给侧将精准发力,共同推进原始创新、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推动形成金融供需结构均衡的良好生态,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打造金融创新新高地。技术创新和制造研发生产。
(二)基本原则。
政府和市场正在共同努力。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以创新补市场短板,大力增加科技创新金融有效供给,推动构建市场化、可持续的科技创新金融体系服务体系。
金融和科技相辅相成。以科技创新紧密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科技创新赋能金融业发展,实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高效对接,形成全生命周期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的技术创新企业。
协同创新,互利共享。提高科技创新金融政策的精准性、联动性和协调性。在先行区具体城市探索形成的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模式,将在先行区其他城市推广复制。
合规促成,安全可控。依法依规开展各项金融改革创新,正确处理和平衡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关系,坚决打击跑实走虚和跨市场炒作资金套利。以金融科技推动监管创新,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金融稳定。
(三)总体目标。
5年左右,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嘉兴市科技创新和金融改革试验区将建设成为科技创新和金融合作示范区、产品和业务创新集聚区、改革政策试验区、和金融机构。生态建设示范区、产城深度融合先行区。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功能再上新台阶,进一步推动南京建设国家创新型领先城市,杭州
2.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一)完善科技创新金融银行服务体系。鼓励商业银行在试验区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科技支行、科技创新金融专业机构等,授权建立专业化的组织架构体系、专业化的管理团队、专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技术手段、专项管理信息系统、专项激励考核机制和专属客户信用标准,探索差异化管理方式。鼓励试验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立足自身功能定位和战略发展方向,按照商业自愿的原则,重点扶持科技创新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等专业化子公司,聚焦科技创新领域。
(二)丰富科技创新金融组织业态。支持境内外科技保险公司在试验区设立总部研发创新中心。引导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科技保险专业机构,提升保险中介机构在科技保险领域的服务能力。加大先行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服务力度。支持高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基金,用于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布局、专利运营等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工作,以及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支持各类私募股权和私募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发展。支持符合试验区股权投资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增资。支持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签订再保险协议,与试验区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总对总担保协议。完善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增加支持科技创新的小微企业数量,
(三)完善科技创新与金融配套产业链。按照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发展法律、会计、管理咨询、评估认证、企业孵化、中介服务等科技创新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支持金融机构设立后台运营和初步建成开放协同、功能完备、运行高效的科技创新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和后台系统,基本满足试验区各类主体科技创新和科技创新金融服务需求。金融创新。
三、推动科技金融产品创新
(四)优化科技创新金融产品供给。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评估借款人的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综合考虑项目现金流、抵质押等,对先行区重大科技创新和研发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贷款产品,进一步丰富信贷产品种类,增加信贷投放。提高科创企业首期贷款比例,有效发挥保险公司和担保机构风险分担和增信作用,扩大信贷产品覆盖面。开发符合技术贸易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技术无形资产交易融资担保方式和风险管理技术,支持技术收储机制建设。支持具备内部评估能力的商业银行将知识产权评估结果作为知识产权质押授信的决策依据。支持金融机构创新软件、大数据等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体系。优化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合作,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标准化票据、供应链票据、保理等业务。支持商业银行使用“
(五)推进科技创新金融业务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授信力度。支持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强与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的合作,创新多元化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推动科技保险创新发展。支持保险公司开发推出适应科技创新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继续推进生物医药相关责任险、首套(套)重大技术装备险、新材料首批申报保险、网络安全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专利综合保险产品,支持软件应用首版保险补偿机制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创新企业金融股权投资。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引导阳光基金、种子基金等投资创业。支持保险公司对科技创新企业开展金融股权投资。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引导阳光基金、种子基金等投资创业。支持保险公司对科技创新企业开展金融股权投资。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引导阳光基金、种子基金等投资创业。
(六)深化银行业金融机构跨区域合作。推动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项目规划、项目审查评级、授信额度审批、还款安排、授信管理、风险化解等方面加强合作。支持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探索建立跨省(市)联动授信机制,积极开展银团贷款等业务,优先满足银行业融资需求。先行区科技产业和重大合作项目。
(七)鼓励跨境投融资创新。在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的前提下,支持境外发起的试点私募股权基金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投资境内科技企业股权,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参与试点通过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并购境外科技创新企业。
四、用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八)畅通科技创新企业上市融资渠道。加强科技创新上市企业资源库建设,为优质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孵化培育和分类扶持。鼓励科技创新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公司治理。鼓励科技创新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鼓励更多软件、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的优质企业在境内上市。支持先行区科技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在科创板挂牌,引导更多优质中介机构为科创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加强区域股权市场与全国证券交易所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区域股权市场在培育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市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机制。支持先行区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托管和质押业务。推动试验区区域性股权市场数据资源共享。
(九)支持试验区企业债券融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推动先行区相关机构发行创业投资基金债券、双创孵化专项企业债券、双创专项债券、长三角集合债券等。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区域性股票市场。债券、创新创业金融债、创新创业企业债、私募可转债等,探索发行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收益债券。优化先行区科技创新企业债券登记服务机制科技,实行即报即验,为科创企业发行债券提供便利。探索依托融资担保机构增信等方式,完善科创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降低科创企业债券成本和债券融资风险。支持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加入上海市相关金融要素市场。探索依托融资担保机构增信等方式,完善科创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降低科创企业债券成本和债券融资风险。支持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加入上海市相关金融要素市场。探索依托融资担保机构增信等方式,完善科创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降低科创企业债券成本和债券融资风险。支持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加入上海市相关金融要素市场。
(十)加强股权投资基金的培育和引导。争取在试验区设立国家重大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试验区科技创新基金特别是民营科技创新基金的支持力度。推进先行区产业投资基金领域合作,有效满足先行区重大科技创新和研发项目的融资需求。支持发展二手股权转让基金(S基金),推动股权投资和创投股份转让退出,切实提升创投资本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加强试验区投资基金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对接合作,利用现有科技创新子基金,以市场化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研究探索适当放宽先行区政府投资基金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限额,适度提高投资容错率,探索以孵化企业数量、入驻企业数量等指标为依据的正向考核激励机制。鼓励优化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创投资本退出机制安排,鼓励通过协议转让、上市、
五、推动科技赋能金融
(十一)优化金融科技生态。优化金融科技战略空间布局,引导先行区金融科技产业集聚,形成金融科技联动发展优势。支持优质金融科技项目入驻先行区孵化总部基地。推进先行区以第五代移动通信(5G)、物联网为代表的“万物互联”基础设施建设,加强5G技术在智慧金融科技、智慧城市等领域的布局,推进“感知城市”物联网系统建设。围绕国家云计算服务创新发展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推进“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平台”智慧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打造规模化、开放式的金融云服务平台。深入推进“城市数据大脑”建设,打造大数据、动态、可视化的“城市金融大脑”。
(十二)深化金融科技开发应用。引导金融机构运用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优化风险防控,提高风险识别和处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支持先行区发展高水平数字新基础设施,提供跨行业、跨区域基础资源共享。支持先行区金融机构、科创企业、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符合规范的信用评分、内部信用评级和风险防控模型。针对科技创新企业的特点。支持国内外优质信用评级机构以质量为本,创新科技创新企业评级方式,依法依规开展科技创新企业评级,推动征信机构发展在风险防控、反欺诈、精准营销等方面创新征信产品和服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智能信贷、智能投顾、智能投研等智能金融服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在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交易结算、征信等金融场景的安全应用,支持长三角信用链建设,促进长三角信信一体化发展。支持试验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金融科技企业加强合作。支持先行区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区块链应用试点,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对接机制。促进长三角信信一体化发展。支持试验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金融科技企业加强合作。支持先行区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区块链应用试点,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对接机制。促进长三角信信一体化发展。支持试验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金融科技企业加强合作。支持先行区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区块链应用试点,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对接机制。
(十三)加强金融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坚持问题导向和应用导向,鼓励先行区金融机构勇于探索,联合行业组织推动信息技术产品迭代升级,保障金融信息系统稳定运行。建立清单公开挂帅机制,支持产融双方探索联合技术攻关、联合场景建设、成果共享的合作模式,开发金融级信息科技创新产品。以市场需求引导资源有效配置,加强金融信息科技创新链与产业链的衔接。支持试验区积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相关研发任务,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证券基金行业信息技术创新基地和联盟。支持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国家级金融科技研发机构,建设金融信息科技创新平台,加快成果转化。支持试验区积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相关研发任务,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证券基金行业信息技术创新基地和联盟。支持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国家级金融科技研发机构,建设金融信息科技创新平台,加快成果转化。支持试验区积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相关研发任务,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证券基金行业信息技术创新基地和联盟。支持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国家级金融科技研发机构,建设金融信息科技创新平台,加快成果转化。
六、夯实科技创新资金基础
(十四)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发挥长三角科技产业优势,依托先行区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安徽创新中心等服务平台,加快建设“六位一体”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资”服务体系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先行区国家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发展,集聚创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区域经济发展。深化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等创新载体建设,加强跨区域创新创业合作,共同建设国家级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创新创业示范基地。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研究平台的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种子期科技创新企业发展。依托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探索财政支持农业科技发展新机制。加强跨区域创新创业合作,共同建设国家级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创新创业示范基地。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研究平台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支持种子期科技创新企业发展。依托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探索财政支持农业科技发展新机制。加强跨区域创新创业合作,共同建设国家级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创新创业示范基地。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研究平台的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种子期科技创新企业发展。依托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探索财政支持农业科技发展新机制。共同建设国家级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自主创新示范基地。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研究平台的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种子期科技创新企业发展。依托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探索财政支持农业科技发展新机制。共同建设国家级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自主创新示范基地。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研究平台的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种子期科技创新企业发展。依托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探索财政支持农业科技发展新机制。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研究平台,支持种子期科技创新企业发展。依托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探索财政支持农业科技发展新机制。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研究平台,支持种子期科技创新企业发展。依托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探索财政支持农业科技发展新机制。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依托试验区上海技术交易所、江苏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中国浙江在线技术市场,建设长三角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加快区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成果。支持引进一批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构,打造“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平台。支持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升知识产权平台服务能力,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
(十六)促进科技创新信息共享。探索推进试验区科创与金融信息互联互通,打破试验区政务信息壁垒,实现科创企业信用信息和金融服务共享共享。建设完善全国综合融资信贷服务平台网络,依托全国综合融资信贷服务平台网络,加强水电、社保、公积金、仓储物流等信息采集共享,加强互联互通在地方平台和国家平台之间。
(十七)推进科技创新金融标准建设。编制试验区科技创新金融专业机构评价规范等科技创新金融标准。探索建立统一的科技创新企业评价标准,建立科技创新企业数据库、重点科技项目建设信息库,开发科技成长评价模型创新企业。制定科技创新企业规范化培育和服务标准,
七、扎实推进金融风险防控
(十八)提高金融监管和科技水平。支持建设省级金融数字监管平台,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提高跨市场、跨业务、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渗透和处置能力。探索嵌入数据挖掘算法、多维数据提取、核心指标可视化呈现等方式,助力金融行业综合统计体系建设。支持南京、合肥、嘉兴推广实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推进证监会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工作。推动完善区域大数据体系建设,探索数据共享和数据智能在科技监管中的创新应用。组织持牌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参与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测试,建立健全相关规则,探索运用信息公开、社会监督、标准化、监管科技等手段,建立普惠审慎的金融体系监管技术实践模型。
(十九)加强科技创新和金融风险联防联控。推动建立科技创新金融自动化数据采集处理通道和本地化监管数据资源库,搭建金融风险监测平台,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监测分析预警,完善双向开放条件下的宏观审慎管理。围绕科技创新贷款、科技企业上市、私募股权、风险投资、知识产权等重点环节,定期分析试验区金融风险状况。支持金融机构制定实施科创金融风险管理和内部考核办法,构建与科创产业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金融信息、风险管理、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反洗钱、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保护等金融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金融行政执法和司法协调处置机制,严厉打击金融违法活动。构建与科创产业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金融信息、风险管理、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反洗钱、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保护等金融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金融行政执法和司法协调处置机制,严厉打击金融违法活动。构建与科创产业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金融信息、风险管理、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反洗钱、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保护等金融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金融行政执法和司法协调处置机制,严厉打击金融违法活动。
八、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在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成立了创新金融改革领导协调小组,结合各自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统筹安排,明确分工,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分解落实改革任务,定期沟通研讨,及时解决先行区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政策出台稳步实施,取得成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积极给予指导和帮助。改革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政策突破,要按照“一案一报”的原则,按程序报批。
(二十一)加强配套支持。加强信息整合,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多措并举纠正市场失灵。深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科技创新企业等人才培养合作,加大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力度,完善人才使用和激励机制,加快形成建立覆盖各类、各层次科技创新和金融人才的政策支持体系。推动先行区人才信息共享和服务政策对接。
(二十二)做好监测评估工作。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科技创新金融改革领导协调小组对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项目、重大举措、重大问题进行定期监测分析和动态评估,加强研究重点改革项目,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扩展的体验。建立科技创新金融统计监测指标和监测评价机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试点项目进行评价,定期通报评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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