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8 月 2 日
主题词:
关于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更好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通过评价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输出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推动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支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和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 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着力加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高质量供给和成果转化应用。
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 针对科技成果价值多元的特点,科学确定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差异化评价,提高成果评价规范化、规范化水平,解决分类评价体系不健全问题,评价指标、量化标准简单化,结果功利化。 问题。
坚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价,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加快建立多元参与的评价体系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充分调动各方面对主体类别评价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成果评价创新生态。
坚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 把握科学研究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特点,创新成果评价方式方法,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顾,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探索创新,促进科技成果早发现、早实现价值。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技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 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有针对性地对科技成果的多重价值进行评价。 科学价值侧重于评估新发现、新原理和新方法的原创贡献。 技术价值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突出解决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问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的有效性。 经济价值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收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 社会价值侧重于解决人民健康、国防和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的评价成效。 文化价值主要评价在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二)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 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审为主,鼓励国际“小同行”评审,实行代表作制,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注重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输出,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装备样机性能为主要评价指标。 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 主要围绕用户评价、市场考察和第三方评价,包括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份额、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或应用情况等。 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 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顾性、阶段性评价机制,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合理评价研发过程贡献。
(三)加快国家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改革。 按照“四个导向”要求,深入推进科研管理改革试点,抓紧建立科技计划成果后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国家科技成果项目数据库,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科技成果推广目录,推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非保密科技成果信息按规定公开。 改革国防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探索多主体参与评价方式。 完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公开制度。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价体系,加大对优质专利转化和应用绩效的评价权重,将企业专利战略布局纳入评价范围,结束单纯以申请量和授权量作为评价指标。
(四)大力开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 完善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模式,加快建设现代高水平技术交易市场。 推动建立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完善技术要素交易和监管体系,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成果准入和交易,鼓励一定时间内没有转化的财政资金的成果进来,重点发布信息,带动转化。 建立全国技术交易信息发布机制,依法推进技术交易、科技成果、技术合同登记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建立以技术管理人员为主体的审评人员培训机制,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管理人员参与发明公开、评估、评价的全过程。对接洽谈,开展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 提高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评价和转化中的作用。
(五)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 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联动机制,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的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性评价,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机构分支机构、优化信用评价模型等,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融资支持。 推广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模式,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 在知识产权已经确权并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规范和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 加快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改革,引导创业者、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机构、专业技术转移机构等市场主体早期参与研发活动。
(六)指导和规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工作。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评价机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加强自律管理,完善利益团体回避制度,促进市场评价规范化发展活动。 制定科技成果评价的通用标准,细化特定领域评价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建立健全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行业标准,明确资质、专业标准等要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标准和质量控制体系。 形成和推广科技成果创新成熟度评价指标和方法。 鼓励部门、地方和行业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成果评价政策、标准、方法、工具、机构人员等信息,提高评价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推进评价诚信体系和制度建设,将科技成果评价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评价弄虚作假、助人诈骗等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惩评估、利益转移等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问责制,优化科技成果评价产业生态。
(七)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奖励制度。 坚持公平和荣誉,重点奖励真正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 调整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周期。 完善奖励提名制度,规范提名制度、机制和流程,坚决排除人情、关系、利益等小圈子干扰,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优化科技奖励项目,科学定位国家科技奖励、省部级科技奖励和社会力量设立奖励,构建结构合理、定位明确、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奖励体系。 加强国家科技奖励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紧密结合,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奖励力度。 培育社会力量科技奖励高水平品牌,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科技奖励整体水平。
(八)坚决破解科技成果评价“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励”的问题。 全面纠正科技成果评价中只注重数量指标、忽视质量贡献的不良倾向,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在祖国大地上写论文。 以突破“唯论文”、“SCI优先”为突破口,不应将论文数、代表作数、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 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着应用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优质成果,将提高考核评价权重。 具体办法由有关科技评价组织和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完成成果人的职称、学历、职称、所获奖项、担任的职务、承担的科研项目数量等不得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科研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研究项目,以及人才计划的审查。 科学认定个人、团队和单位在科技成果产出中的贡献,坚决扭转重名次、争名次的不良倾向。
(九)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工具和评价模式。 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理论与方法研究,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发信息化评价工具,综合运用概念验证、技术预测、创新竞赛、知识产权评价等方法和支持性评价科技,促进标准化评价。 充分利用各类信息资源,建设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科技成果库、需求库、案例库、评价工具方法库。 发布新应用场景目录,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工程,将评价成果用于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
(十)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奖免机制。 以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为核心要求,将其纳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细化完善岗位科技成果评价政策和有利于转化的科技成果,激发科研人员创新转化活力。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资产评估管理机制,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边界和红线,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尽职调查行动,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和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调查免责规范和细则. 推动相关人员转变依法依规履职,落实“三个区别”要求,依法依规确定相关人员决策责任,坚决查处与腐败。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科技部要发挥主要作用,牵头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督促评估科技成果评价改革。 行业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和地区成果评价服务工作的指导、推动和监督。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半年内完成本行业、本地区相关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工作。
(二)开展改革试点。 选择不同类型的单位和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探索简单易行的制度、规范和流程,解决改革实施难的问题,形成可操作、可复制的做法,促进他们。
(三)落实主体责任。 科技成果评价实行“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和“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 各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按照本意见要求,在一年内完成相关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或管理办法的制修订任务,提高专业能力,客观、公正地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活动。
(四)营造良好氛围。 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严格执行制度,注重社会监督,加强评价活动的学术自律和行业自律,坚决反对“为评价而评价”和“为评价而评价”。滥用评价结果,防止与物质利益过度挂钩,杜绝科技成果评价急功近利、盲目跟风。 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评价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2021 年 7 月 16 日
(此作品公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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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更好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科技,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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