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短视频行业的用户和市场规模持续增长。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引发了新的矛盾和冲突。一些短视频用户频繁对影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等进行图片剪辑、剪辑、传输,引发了一系列侵权问题和纠纷。也制约了短视频行业的长远发展。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短视频著作权案件的报告》,全面梳理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涉及短视频著作权案件。此类纠纷为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指引。
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报告显示,2018年9月9日至2022年2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2812件。本案呈现出四个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受理数量增长潜力巨大。涉及短视频的著作权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增速明显提升。尤其是2021年以来,长短视频之争愈演愈烈,相关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二是涉诉主体广泛,主要以短视频平台和长视频平台为主。从起诉主体看,682件被原权利人起诉,包括网络文章作者、短视频博主、短视频拍摄者等;通过许可协议获得权利的连续权利主体起诉2130件。从被诉主体的角度来看,起诉短视频平台899件,起诉网络用户(包括短视频平台用户和公众账号运营商等其他网络用户)1449件。三是涉嫌侵权形式复杂多样,侵权行为多为切割处理。本案被诉侵权仍以复制类侵权为主,共计2633件,包括剪切长视频、移动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明显是同质化的。一般来说,短视频用户的剪接行为不是偶然的行为,而是一系列的行为,容易形成一批案件。对网络用户(包括短视频平台用户和公众账号运营商等其他网络用户)提起449诉讼。三是涉嫌侵权形式复杂多样,侵权行为多为切割处理。本案被诉侵权仍以复制类侵权为主,共计2633件,包括剪切长视频、移动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明显是同质化的。一般来说,短视频用户的剪接行为不是偶然的行为,而是一系列的行为,容易形成一批案件。对网络用户(包括短视频平台用户和公众账号运营商等其他网络用户)提起449诉讼。三是涉嫌侵权形式复杂多样,侵权行为多为切割处理。本案被诉侵权仍以复制类侵权为主,共计2633件,包括剪切长视频、移动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明显是同质化的。一般来说,短视频用户的剪接行为不是偶然的行为,而是一系列的行为,容易形成一批案件。涉嫌侵权形式复杂多样,侵权行为多为切割处理。本案被诉侵权仍以复制类侵权为主,共计2633件,包括剪切长视频、移动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明显是同质化的。一般来说,短视频用户的剪接行为不是偶然的行为,而是一系列的行为,容易形成一批案件。涉嫌侵权形式复杂多样,侵权行为多为切割处理。本案被诉侵权仍以复制类侵权为主,共计2633件,包括剪切长视频、移动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明显是同质化的。一般来说,短视频用户的剪接行为不是偶然的行为,而是一系列的行为,容易形成一批案件。案件高度分类,争议焦点明显同质化。一般来说,短视频用户的剪接行为不是偶然的行为,而是一系列的行为,容易形成一批案件。案件高度分类,争议焦点明显同质化。一般来说,短视频用户的剪接行为不是偶然的行为,而是一系列的行为,容易形成一批案件。
短视频版权案件出现上述特点的原因,与短视频行业的发展、短视频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特点等因素密切相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短视频行业发展迅速,与其他行业竞争、融合。短视频行业发展迅速,与其他行业深度融合,短视频应用场景不断拓展。它与其他网络娱乐行业争夺流量,造成竞争和冲突,导致短视频版权案件越来越多。二是直接侵权人分散、隐蔽,权利人倾向于起诉短视频平台。对于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行为,权利人更倾向于将短视频平台作为被起诉的对象,并经常针对不同用户在同一短视频平台上传的短视频侵权行为对短视频平台提起批量诉讼,主张短视频平台应对侵权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三是短视频制作者版权保护意识不足,导致短视频侵权事件频发。制作短视频的门槛低,普通大众都可以成为短视频的制作者。一些短视频制作者的版权保护意识不强。使用他人现有作品制作短视频时,往往没有事先征得版权人的许可。普通大众可以成为短视频的制作者。一些短视频制作者的版权保护意识不强。使用他人现有作品制作短视频时,往往没有事先征得版权人的许可。普通大众可以成为短视频的制作者。一些短视频制作者的版权保护意识不强。使用他人现有作品制作短视频时,往往没有事先征得版权人的许可。
短视频著作权案件的疑难问题
报告总结了短视频版权案件中的疑难问题。短视频创作灵活、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新型创作和传播行为层出不穷,不断给司法审判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
新创作成果客体属性认定存在争议
如何区分短视频作品和短视频产品存在争议。短视频内容丰富,种类繁多。既有专业机构通过脚本编写、专业镜头移动、镜头剪辑等方式制作的原创性很强的短视频,也有普通网民从单一角度拍摄现有事物形成的简单粗暴的视频。录制短视频。前者是否构成作品,后者是视听作品还是录像制品,目前已达成共识,尚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在短视频构成视听作品的前提下,如何进一步分类存在争议。新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与其他视听作品的所有权认定规则不同。一些新创作的性质仍有待澄清。例如,使用延时摄影技术拍摄的图片、GIF动画、短视频模板等,在表现力上都是连续的图片。能否将其纳入短视频范畴,从而被认定为视听作品或视频产品进行保护,目前仍存在争议。
新著作权法下短视频权属认定规则有待明确
与传统影视作品不同,短视频的签名规则还不成熟,很难通过签名来推断短视频的版权归属。在将短视频认定为其他视听作品的前提下,很难查明短视频的归属。根据新著作权法的规定,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按照“当事人约定优先,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归制作者”的规则。该任期确定规则的适用存在困难。根据创作模式,短视频可分为用户生成内容(UGC)、专业生成内容(PGC)和专业用户生成内容(PUGC)。
重塑短视频平台关爱责任引发诸多争议
通知 – 删除规则应用受到挑战。目前,部分法院已要求短视频平台在逐案审理删除平台现有侵权内容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对可能的侵权行为进行过滤和屏蔽,实质上使短视频平台承担了主动追究侵权责任的重担。为行为。与传统安全港规则下权利人的侵权发现相比,该模式可以取得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效果,但其法律依据和法律依据仍有待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短视频平台的新业态、新模式影响着其注意义务的确定。在混业经营的新模式下,短视频平台不仅为短视频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还以多种方式广泛参与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短视频平台对短视频内容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正在逐渐增强,其注意义务也应相应提高。
著作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更加突出
短视频创作基于素材广泛、方法灵活,加之短视频创作者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短视频领域的版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更加突出。一方面,对象的所有权与对象所含作品的版权之间存在冲突。例如,使用自购正品玩具拍摄短视频并在网络上传播,涉及玩具所有人的财产权利行使和玩具所承载的艺术品的版权保护冲突。另一方面,存在著作权与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冲突。例如,
妥善解决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对策与建议
短视频版权侵权事件频发,损害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短视频行业的长远发展。应成为网络空间版权保护的治理重点。报告指出,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负有解决侵权纠纷、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职责。但是短视频,正义是权利人在侵权发生后的事后补救。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解决应以预防为主,需要司法行政机关、集体管理组织、长短视频平台、短视频创作者共同参与。形成系统的解决路径,从源头上减少侵权的发生,
建章立制,参与治理短视频,发挥司法主导作用
首先,短视频是新兴产业,涉及短视频的著作权纠纷新颖复杂,审判规则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注重规则的建立,为妥善解决纠纷提供指导,规范短视频行业的发展,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提供依据。二是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同治理。建立短视频领域“行政-司法-行业”协调机制,共同构建良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系统。一方面,依托“e版权诉讼源共治制度” 由法院与北京市版权保护中心联合创建,鼓励短视频创作者对短视频的归属和授权进行数字化记录,解决短视频签名和归属不明确的问题。难以识别问题。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北京长短视频公司和大型互联网公司集聚优势,倡导平台共治共建,建立多方纠纷解决机制。
强化短视频平台责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方面,短视频平台要加强监管。一是对内容进行分类管理,强化平台对侵权属性明显、平台控制力强、平台收益直接的短视频的监管义务。二是加强对平台用户的监管。对于持续、重复侵权的用户,应采取权利限制、账号封号等措施,有效避免重复侵权的发生。另一方面,短视频平台要成为作品所有者与用户之间的纽带,有效整合音乐、图片、视频等资源,构建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授权分发体系,然后付款,从而有效减少侵权的发生。.
充分发挥集体管理组织作用,推动版权多方许可市场建设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著作权流通过程中发挥联系双方、促进交易的作用,在构建著作权授权交易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要探索网络版权交易的新路径,促进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更有效地激发创作者的创作动机,减少版权纠纷的发生。一是与短视频平台和MCN机构开展广泛合作,提前集中授权短视频平台,而不是事后分散对短视频创作者的维权。二是充分利用区块链,
引导短视频创作者提高维权意识,减少侵权行为
短视频创作门槛低,普通大众都能成为短视频创作者。提高短视频创作者的版权保护意识,对于从源头上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尤为重要。法院、行政管理部门、教育机构等相关单位可以依托短视频平台,对短视频创作者进行法律教育,普及版权保护知识。短视频平台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案件、行政监管要求等,对多发的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引导用户规范短视频创作行为。(金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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