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上涌现出大量影视剧解说短视频。 主要形式是“几分钟评论一部电影或一部电视剧”,满足互联网用户碎片化时间的娱乐需求,吸引大量观众进行盈利。 学术界和实务界均有观点认为,如果影视解说短视频未经长视频著作权人授权,该行为在一定情况下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笔者认为短视频,侵犯著作权罪所保护的法益不是一般的著作权整体或竞争秩序,而是著作权人的市场利益。 发布影视解说短视频是否侵犯长视频市场利益,是否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私权、秩序与法益保护
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法益保护,童硕的立场是私权论,即著作权论,认为侵犯著作权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广义的著作权。 ,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邻接权。 但这种认识比较宽泛:首先,从制度地位上看,本罪作为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属于经济犯罪。 重点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科技事业发展繁荣。 第二,刑法第217条仅将六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未涵盖所有类型的侵犯著作权行为。 第三,从刑法本罪的章节来看,本罪重点保护的法益不是财产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三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三万元的,营业额超过5万元的,构成本罪。 ,如果本罪的重点是保护财产权,则犯罪的起点与侵犯财产罪的起点不应相差太大(盗窃罪的起点为1000元至3000元)。
与私权说相对的是秩序说,认为侵犯著作权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竞争的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因知识创新而在市场竞争中取得的优势。 . 但是,刑法第217条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以私权为本罪的合法权益保护。
以市场利益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合法利益
既要回应刑法第217条关于侵犯私权的规定,又要考虑本罪所属的章节及其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 正确的方向是考虑如何整合保护私权和秩序这两种价值取向。
刑法之所以保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不仅仅是因为侵权人使用作品未支付报酬,而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 一方面,侵权人不参与作品的创作,也不支付授权费,制作成本低,在市场上自然具有价格优势。 另一方面,劣质侵权产品会损害权利人产品的市场声誉,使权利人失去市场。 当侵权产品进入市场时,可能会破坏著作权人原有的市场优势,进一步损害著作权人的作品收入。 因此,本罪对法益的保护既不是纯粹的私权,也不是纯粹的秩序,而是“秩序中的私权”,即他人著作权产品在市场竞争秩序中的利益。 侵犯著作权罪的违法性在于该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市场利益。
市场利益说可以弥补私权说和秩序说的不足。 一是强调对市场合法权益的保护,符合本罪所属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其次,市场利益理论可以解释为什么本罪的量刑情节要以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或经营额为准。市场损失有时难以计算,但侵权产品越多,行为人在市场上销售,著作权人作品的市场份额损失越大,因此行为人的利润或营业额可以推定为受害人的市场利益损失。第三,市场利益理论与“利润”一致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该行为具有将侵权产品投放市场的可能性。不以营利为目的,该行为不具有市场的营利性质,是不可能的。侵蚀著作权人的市场利益。第四,市场利益理论可以解释刑法第217条第5款的惩罚性。如果行为人假冒他人签名并出售艺术品,将瓜分被假冒者的作品市场。 而且,如果盗版作品质量低下,甚至会损害盗版作品的市场声誉。 因此,这种行为最终侵犯的是造假者的版权产品的市场利益。
市场利益与短评视频的惩罚性
根据市场利益理论,发布评论短视频的行为即使表面上符合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但如果不实质侵犯影视著作权人的市场收益,则不构成侵权。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围绕特定的法益设定犯罪构成要件。 只有违反某一犯罪法益保护的行为才可能符合相应犯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主流学说认为,在不能使用工具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误将糖当砒霜毒杀人,由于该行为不能危及人的生命,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故意杀人。 同理,由于著作权人的市场利益是对合法利益的保护,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也需要据此进行实质性解释——仅侵犯著作权人市场利益的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事实上,主流刑法教科书在一定程度上以市场利益为出发点来解释本罪的构成要件。 例如,对于“制作、销售冒充他人签名的艺术品”的行为,强调“必须签名艺术界知名艺术家的名字”。 因为如果冒名顶替者不是知名艺术家,他的艺术作品没有市场短视频,甚至没有作品,自然不可能侵犯其作品的市场利益。
可见,制作、发布评论短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取决于该行为是否侵犯了长视频著作权人的市场利益。 笔者认为,这个市场的兴趣集中在长视频的观看人数上,因为观看人数越多,长视频平台的充值会员越多,就会吸引到更多的广告商,平台的利润也就越多制作。 因此,直觉上有一种担忧,即解释短视频会导致长视频观众流失,从而损害长视频平台的市场利益。 这就需要具体分析短视频解说的受众结构。
笔者认为,短解说视频的受众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只喜欢看短解说视频的观众。 这部分观众只能耐心看“几分钟讲解一部影视”,因为各种因素,他们不会看或者没有看长视频的可能。 第二,观看短视频后,观看长视频的观众因为对原作感兴趣。 第三,观看短视频后,因“剧透”而不再观看长视频的观众。 在以上三类用户中,第一类观众无论如何都不会成为长视频的观众,第二类观众是那些解释短视频以吸引长视频流量的观众,第三类观众是那些因为长视频而迷路的人。 由于三类观众同时存在,往往无法直接判断解说短视频是否会造成长视频观众的整体流失。
因此,短视频解说是否侵蚀了长视频产品的市场利益,需要相对准确的统计建模和相应的市场调研来证明。 在形成相对确定的统计结论之前,应适用“怀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或许有人会认为,如果刑法不惩治这种简单的转发和评论短视频的牟利行为,就有鼓励白白收割的嫌疑。 当然,根据具体情况对影视解说类短视频进行规范是非常有必要的。 我们可以从法前、保障法等多层次、多角度设计多种规制框架,而不是简单地强调从刑罚的角度进行规制。 这也是刑法在面对有争议的新兴现象时应秉持的审慎宽容态度。 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 根据未来形势发展,随着社会各界对影视短视频评论影响认识的加深,逐步制定完善相应的规范措施,精准规范影视短视频评论。 .
【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据合法权益刑法保护研究》(项目编号:)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庄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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